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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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1民初4335号之一
原告:灌南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人民东路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4564342372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金华市凯信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兰花路3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35007750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杭州***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大洋镇三河建兰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04799252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灌南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凯信电梯有限公司、杭州***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灌南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灌南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灌南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本案保全费2870元,由原告灌南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