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扬子江影音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浙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北省扬子江影音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03财保66号
申请人:浙江浙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宾王路****。
法定代表人:朱巧伟,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北省扬子江影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邹立鸣。
被申请人:湖北省广播电视发展中心,住所地湖北,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江汉路**>
法定代表人:徐海涛。
申请人浙江浙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省扬子江影音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广播电视发展中心名下价值人民币1134762.36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为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浙江浙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如不对被申请人湖北省扬子江影音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广播电视发展中心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浙江浙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省扬子江影音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广播电视发展中心名下价值人民币1134762.36元的财产。
具体为,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省广播电视发展中心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江岸区江汉路142号1栋的房屋(建筑面积170.88平方米),保全期限为保全实施之日起至三年期限届满之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浙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浙江浙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吕瑛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肖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