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802民初1037号
原告: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龙腾南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69280235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焦作市山阳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东二环路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81141768521XH。
法定代表人:谢双成,处长。
原告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市山阳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2023年2月24日,原告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 庆 华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黄 丽 华
书 记 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