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三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瀚邦胶带有限公司与新疆三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12民初1170号
原告:山东瀚邦胶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经济开发区益海路中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97342867R。
法定代表人:常翠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腾,山东伟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朦,山东伟祺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新疆三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明慧巷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6792286384Y。
法定代表人:顾浦,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山东瀚邦胶带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三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山东瀚邦胶带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瀚邦胶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瀚邦胶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78元,由山东瀚邦胶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惊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