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宏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朝阳宏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朝阳市双塔区晟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02民初3549号
原告: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三段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91211300123189827R。
法定代表人:赵光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德满,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代理人:周红军,女,1979年1月18日出生,蒙古族,该公司员工,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朝阳宏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凤凰大街二段51号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3190755731。
法定代表人:***。
被告:朝阳市双塔区晟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龙江路三段1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6672853580.
法定代表人:孟庆波。
被告:张家豪,男,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女,195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张旭辉,男,195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孟庆波,男,195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原告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朝阳宏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朝阳市双塔区晟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豪、***、张旭辉、孟庆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2022年11月25日收到本院依法向其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欣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