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2民终117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鹏,山东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泉园二路83号2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667188806G。
法定代表人:尹鑫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言民,辽宁昌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丽华,女,系该分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南疃社区东8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081447110H。
负责人:刘宝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丽华,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言民,辽宁昌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霖绿化公司)、****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2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鹏,被上诉人嘉霖绿化公司、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丽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依法改判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支付***2019年2月25日至2020年2月24日的年薪差额共计50万元、2020年2月25日至2020年7月3日的年薪差额共计177883元、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3日的工资共计45669元、经济补偿金83334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绿化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对***与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间为2020年7月3日的认定,***予以认可,但***对以下事项的认定理由不予认可。一、对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3日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认定。***与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于2020年5月30日未办理离职手续,且***自2020年5月30日至2020年7月3日仍一直在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工作,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在2020年7月3日仅结清***2020年1月、2月、3月、4月、5份的部分工资168335元,未结清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3日的工资;因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拖欠年薪及2020年6、7月份工资,***于2020年7月3日解除劳动关系,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未支付经济补偿金。首先,因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员工梁丽华原因,***与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于2020年5月30日未办理离职手续,且***自2020年5月30日至2020年7月3日仍一直在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工作,有2020年6月9日10:35梁丽华说“安哥,我记得你三月份和刘总有过一次谈话,之后告诉前程考勤记到那天”,***说“我后面一直正常上班”“没有离职”“现在也没有离职”,梁丽华说“嗯”,以及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梁丽华自认***2020年6月12日、13日也打卡了,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若***在上述期间未在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工作,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在该2020年5月30日至2020年7月3日长达34日之久期间内仍与***未办理离职手续,明显不符合常理。其次,***一审提供的《青岛职工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显示***自2019年2月25日入职至2020年7月3日离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连续缴纳、自2020年7月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情况。关于要求员工打卡的相关考勤管理规定系2020年6月19日由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通知***,2020年6月19日之前打卡考勤并无要求,故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以无***2020年6、7月份打卡记录为由拒付2020年6、7月份工资不成立。再次,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在2020年7月3日仅结清***2020年1月、2月、3月、4月、5份的部分工资168335元,而2019年2月25日至2020年2月24日的年薪差额50万元、2020年2月25日至2020年7月3日的年薪差额177883元、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3日的工资45699元并未结清,有2020年6月10日10:16***说“一月份工资41667,2月份工资41667,3月工资21667,4月份工资21667,5月工资41667,共计168335元”,2020年7月4日17:34梁丽华说:“安哥,你的工资全部付清了”,***说:“1-5月份工资付清了”予以佐证。综上所述,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应支付***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3日的工资45699元及经济补偿金83334元。二、对***年薪100万元的认定。自2019年2月25日入职前,***与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已就年薪100万元待遇协商一致,具体为年薪100万元可分开发,平时发放50万元,剩余50万元年底发放;关于平时发放的50万元,约定为每月21667元,实际发放41667元,平时发放的50万元已实际履行,但2019年2月25日至2020年2月24日的年薪差额50万元、2020年2月25日至2020年7月3日的年薪差额177883元并未实际履行,有***及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宝凯于2020年5月7日的谈话录音及2020年3月20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宝凯在上述谈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均自认***年薪为100万元;***于2020年7月3日提交的辞职报告中载明的剩余工资仅为2020年1月、2月、3月、4月、5份的部分工资168335元,并不包括2019年2月25日至2020年2月24日的年薪差额50万元、2020年2月25日至2020年7月3日的年薪差额177883元、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3日的工资45699元,故***与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关于年薪100万元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未实际履行剩余50万元年薪的义务,故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应支付***2019年2月25日至2020年2月24日的年薪差额50万元、2020年2月25日至2020年7月3日的年薪差额177883元。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依法改判。
嘉霖绿化公司、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共同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要求支付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3日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依据,一审判决并无不当。1、根据一审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法院认定的事实:首先,***已经告知刘宝凯不上班了、今天去办公室交辞职报告,并于2020年5月30日找梁丽华办理工作交接的情况下,***虽然在2020年6月12日、13日进行了考勤打卡,但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已经落实***并未提供劳动,并已经向***提出异议。***已实际于2020年5月31日离岗,2020年7月3日***向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补交辞职报告是办理离职手续的形式,并不意味着***于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3日期间正常提供劳动,***也没有证据证明该期间为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正常提供劳动。第二,***辞职报告中明确载明“剩余工资计168335元一次性结清”,对于工资结算事宜,***也知道该款中不包含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3日的工资,其仍确认剩余工资一次性结清。第三,***的社会保险是其他单位为其缴纳,故社会保险是否连续不能够证明2020年6、7月份***在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正常提供劳动。综上,***要求嘉霖绿化公司、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支付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3日的工资45669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根据***向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提交的辞职报告,***系个人原因主动向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另外其要求支付拖欠年薪差额以及工资事实不成立,故***要求经济补偿金83334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关于***年薪数额以及嘉霖绿化公司、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是否拖欠年薪的问题。首先,嘉霖绿化公司、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与***没有所谓“年薪100万”的明确约定,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21667元,履行过程中按照月工资41667元实际发放,也就是补足至年薪50万元。本案中,没有任何书面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了所谓“年薪100万”,无论是***提供的电话录音还是微信聊天记录,也均没有双方关于所谓“年薪100万”的明确结论意见。第二,通过工资发放的明细以及银行转款记录,从***入职开始直至***辞职后工资结算,双方实际履行过程中,没有明确年薪为100万元,并按照100万元发放的事实情况。第三,从谈话录音中,刘宝凯说“老安,我今天妥协一步,一个月为限,拿出工作态度,我再给你找20,老大不是不给你100,你得给我创造100的价值,我请你来就是园林无人能比”,***说“你看这样行不行,这个20是单独找补,是吧,找补到这个数30”,刘宝凯说“老安这个事你不要再说了,你把工作状态拿出来,如果你还是这状态,咱俩啥也不谈了”……。以上录音内容可以体现出的是双方商谈的一个过程,内容上表达出刘宝凯对于***工作的不满,对于增加20万的附条件要求是拿出工作态度和工作状态。并且最终也未形成明确的结论意见,所以该商谈不作为书面劳动合同的补充,也不视为对于劳动报酬的认定。另外,***在2020年5月9日称不上班了,今天去办公室交辞职报告,证明***以自己的行为不再履行上述的一个协商结果。第四,***的辞职报告中载明“剩余工资计168335元拾陆万捌仟叁佰叁拾伍圆整一次性结清”,根据辞职报告出具的时间节点以及确定的内容,该辞职报告是在***辞职后对于所有未完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的结算。如果有关于所谓“年薪100万”的约定,在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未支付第一年剩余50万元年薪的情况下,***也不会在辞职报告中确认剩余工资计168335元一次性结清。综上,嘉霖绿化公司、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无欠薪行为,***的工资已足额结清,***主张所谓“年薪100万”没有书面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要求嘉霖绿化公司、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支付2019年2月25日至2020年7月3日的年薪差额没有任何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与嘉霖绿化公司、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于2020年7月3日解除劳动关系;2.嘉霖绿化公司、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支付2019年2月25日至2020年2月24日的年薪差额50万元、2020年2月25日至2020年7月3日的年薪差额177883元;3.嘉霖绿化公司、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支付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3日的工资45669元;4.嘉霖绿化公司、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83334元;5.嘉霖绿化公司、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支付2019年、2020年带薪年休假工资19157元;6.嘉霖绿化公司、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支付2019年、2020年防暑降温费840元;7.诉讼费、保全费由嘉霖绿化公司、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系嘉霖绿化公司的分支机构,成立于2013年12月6日。
***于2019年2月25日入职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从事景观总监工作。同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9年2月25日起至2022年2月25日止;工作地点为青岛市,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工资标准为21667元/月,绩效工资根据实际劳动贡献确定。因***的保险已由其他单位给其缴纳,***申请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不再给其缴纳社会保险。***提交的青岛职工社会保险参保证明载明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月数134个月。
2020年春节放假后,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于2020年2月27日发出复工通知。2020年7月3日,***向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出具辞职报告,载明:由于个人原因,经过慎重考虑,特此提出离职申请,感谢这一年多以来公司领导的信任与支持,感谢同事们在工作上的鼎力相助。辞职报告还载明剩余工资计168335元拾陆万捌仟叁佰叁拾伍圆整一次性结清。2020年7月4日,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给***转账168335元。
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主张双方约定基本工资加上绩效工资年薪50万元;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20年5月31日,辞职报告落款时间2020年7月3日是***补交辞职报告的时间,***实际考勤时间截止至2020年5月31日。***主张双方约定年薪100万元,先发放50万元,剩下50万元年底发放,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仅支付其2019年2月25日至2020年2月24日的年薪50万元,尚欠该期间年薪50万元,欠其2020年2月25日至2020年7月3日的年薪177883元;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20年7月3日。
***与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负责人刘宝凯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2020年3月20日17:04安说“法庭见”,刘说“好”“你自己冷静的想一想吧”“公司对你不错,真的”“不要把你的贵人都变成仇人,有时候你换角度想想,有时候不想伤害你,真的”,安说“那也不能骗我给100W的年薪,发50W,剩下的不给了啊”“咱们是不是应该先把2019年的事情解决清楚,再把今年的事情谈明白”,刘说“没人说不给,你别再气我了”,安说“毕竟2019年,我做的是设计总监的职位,绿化总负责人是段志福段总”,刘说“等我回来我俩都心情好的时候,我俩再聊一次吧”;……17:52刘说“你冷静一下,老大用不到跟你背信弃义,你多想想吧,我非常爱惜你,把你转型的痛苦我给承担了”,安说“我觉得公司把2020年的事情跟2019年的事情绑在一块,这事不对,我认为这是两个事情,在谈2020年的事情之前,应该把2019年的事情先解决清楚,因为2019年的事情,我们是在2018年的时候谈妥的”“大家在2019年执行过程中,都没有大的异议,我觉得公司对我承诺的100万年薪也应该兑现”,刘说“你自己想想怎么说在聊吧”;……2020年5月9日9:11刘说“你还在上班吗”,安说“不上了”“今天去办公室交辞职报告”“找谁办一下”……刘说“好,有梁丽华对接,你几点过来”,安说“10点半吧”。
***与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员工梁丽华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2020年5月9日9:39梁说“安总,昨天看你打卡是未来城,你去哪个项目了啊”,安说“我准备辞职了”“怎么办手续”,梁说“和领导汇报了吗”,安说“私下跟刘总说了”“看看需要办什么手续”“我今天就去办了”,梁说“那好吧”“您这边的工作交接是谁啊”,安说“你问问刘总吧”。2020年5月30日11:05梁说“安哥,刚刚听同事说你来办公室了”“我当时在面试”“听刘总说你过来交接工作”,安说“对”,梁说“现在已经走了吗”,安说“我出去一趟,下午再过来”;16:58安说“梁啊,我今天忙完估计挺晚了,明天你上班不?我明天去?如果明天你不上班,我后天过去办一下”,梁说“安哥,咱们约周一吧”“我明天休息”。2020年6月9日10:35梁说“安哥,我记得你三月份和刘总有过一次谈话,之后告诉前程考勤记到那天”,安说“我后面一直正常上班”“没有离职”“现在也没有离职”,梁说“嗯”。2020年6月10日15:32梁说“安哥刘总催办我处理你的考勤事情了,你看看你给我一份你的考勤吧,公司还欠你多少工资,合计个数,咱们碰一下”,10:16安说“报销的好说,先把工资发完吧”“具体差多少,刘总知道”,梁说“刘总让我给你核个数啊”“你给我个数吧”,安说“1月工资41667,2月工资41667,3月工资21667,4月21667,5月41667,共计168335元”。2020年6月13日12:57梁说“安哥,你不是5月底离职了吗,怎么这两天又打卡了啊”。2020年6月14日9:22梁说“另外的话,安哥刘总发给我,就是一个你月底要过来交接的,一个挨一个信息,说让我跟你对接一下,说你做到这个月底就是五月底,那你现在的话昨天我因为我在统计,每天考勤我都在看吧,然后昨天我看到你12号13号又打卡了,而且我去项目上问问项目人员也都没见到你去,那你那这种情况下以这种打卡行为也是无效的。咱们现在目前的一个问题,就是说牵涉到一个考勤的问题,就是考勤咱没有谈拢,就是说没有确认,无法确定双方达成共识,另外就是一个工资的问题,然后我觉得这些问题都不是问题,然后大家可以就把问题摆在桌面上去解决”,安说“行,我知道了”。2020年7月4日17:34梁说“安哥,你的工资全部付清了”,安说“1-5月份工资付清了哈”“好的”,梁说“全部付清了”。
***整理的其与刘宝凯2020年5月7日的谈话录音文字资料载明:安说“说实话,咱18年聊的时候,确实也很想来,确实想合作,是吧,合作的前提是我们一聊的确存在的观点也比较一致,其中还有一个,刘总,给我最大的一个动力就是当时谈的待遇,年薪100万,对吧,这是我当时出来最大的动力,我当时抱着什么样的心态,我这一年,哪怕我踏踏实实干,哪怕中间有什么问题,领导跟我说,老安你不值这个钱,到时候再聊,那我们都可以。所以当时咱谈的时候你跟我提,老安,你看公司压力比较大,分开发,我说可以啊,平时发50万,年底发50万”,刘说“关键你来的时候你跟我说你先给我发50万,剩下的50万年底发”,安说“对啊,年底发,是这么说的吧”,刘说“对,是这么说的,公司压力比较大”,安说“是这么说的吧,后来签合同你说,老安要照顾一些老人的面,合同要不25000元以下随便签,不要签太多,所以我在合同里面写了21667元,21667这个数就是因为50除以12是41667,然后要不行我写21667,对吧”,刘说“对,老安,这事,要是今天马总在场,咱们怎么谈都行,给100万,老安,我说话直接点、实惠点,他们在这做的都没100万”,安说“领导,你听我给你说完,18年我们定这事时,19年基本都执行完毕了,当时过来找我谈过这事,谈过两次,其实我也能理解,就说,整个行业的水平我也知道,我这水平税后拿个六七十万,这个差不多,50万左右的也有,六七十万也有,然后呢,领导跟我谈,说今年压力比较大,能不能给你少点,50或多少,我说都可以接受,今年事今年可以谈,没问题,但前提是我就是冲着100万来的,真的”,刘说“老安,今天我跟你说句实话,你老安来俩月我要是跟你说,老安不值这钱,你咋整”,安说“我心里可能会有个疙瘩”;……刘说“老安,去年那个事,我还是坚持我原先的想法,给你50,老大把去年的事给你找补找补,去年老大赔了,不能说让你们体谅吧,今年我还是先给你30,剩下20再说,我还是给你开50,不管你怎么干我都给你50,但老安有一点,你得一个礼拜来给我们讲一讲你这几个项目是怎么管控的,我也要在群里看到你管控这些东西,老安,换句话说,咱俩再有两个月磨合期,如果我对你不认可,咱们好聚好散,但这不是你跟我想要的东西”,安说“领导,我比喻个不恰当的例子,为啥心里不对劲,对去年的事一直耿耿于怀”,刘说“老安,你回头这样想就得劲了,去年老大给你这钱可能不多也不少,反正跟市场比也有优势,第二呢,老安去年一年确实没挣到钱,老大对我这么认可,想这么栽培我,我得想办法回报老大,我今天自己给自己戴高帽了哈,你这么想心里就顺畅了。老安要不是我想栽培你,今天所有的事都不成立,咱俩谈不到一块,也许早就分开了”,安说“我觉得这事这么解决行不行,公司可能确实没挣钱,但我觉得这事可以往后推一推,我觉得这完全不是事,但如果说这钱完全不给,我接受不了”,刘说“老安,我没说完全不给,我说等正常返给你,再给你补一部分,补多少你把你的工作态度拿出来,我今天找你谈的直接目的从你上次跟我谈完,公司养你是为了创造更多价值,今天我把话说的很透了”,安说“那你说补,补多少,得有个数吧”,刘说“补多少,有个数,冲你现在这状态,零,冲你一个月以后的工作态度,咱俩再谈”,安说“那还是按今年的态度来定去年的事呗”,……安说“站在我个人角度来说,前年的事咱谈的年薪100,平时发50,年底发50,然后那个,这个事定了,结果平时发50兑现了,但因为工作时间问题没有完全兑现,每个月的工资那都是小事,结果年底这50没兑现,到了现在这阶段,就是到了18年来说第二年,本来应该兑现但没兑现”,刘说“老安,我还是说这话,老大为啥没找你茬,老大想培养你这人,第二你跟老大谈过没,老大我这人怎么样,我值这钱吗,老大为啥不把急眼的话说你们,怕你们受不了,说完了,对你们好像有种欺骗,老安,你就不能站在我的立场上理解我一下,老大今天已经妥协的不能再妥协了”,安说“领导,要是我不站在你的角度,今天我也不会答应今年这薪酬,我觉得我的让步已经够大了,当然这个跟市场价”……安说“这也是当时我为啥铤而走险到咱这的原因,很大原因是冲这100万来的,真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我相信我的职业素养能在咱谈的范畴内把事做好”,刘说“你就是怪老大没给你说呗,我感觉我表达的很清晰了,你换个角度来说,要是当时我跟你说,来俩月说老安怎么怎么样,咋整,结果会咋样”,安说“我觉得像你说的,公司合作是一个双向选择,有什么事就像今天这样说开了就行了,要不然放在心里,你觉得是个事,我觉得也是个事”,刘说“我说开了,事出有因哈,你现在这状态跟其他现场负责人是一样的,但是老大为啥还拿出这情怀去跟你说,我认为你老安在愿意跟我干的前提下,你还能创造出更大的价值,不是公司傻,甘愿当大头去,你可能有这能力,比这挣得更多,我们也希望你发展的更好,我将来肯定改革,肯定不会像现在这样,我挣多少钱多少钱,跟企业磨合的一点问题没有那可以,跟企业磨合不行,我拿这些钱,我不干这些事,那指定不行,你换到我的角度来想也是,我给你这些钱,你必须给我创造效益,老安,人之常情,不创造效益,企业靠啥运转呢,我刚才跟你说给你找补一些,找补一些还要看今后的工作态度,这种状态对你对我都不好”,安说“怎么找,找多少,这个也很重要”,刘说“老安,我今妥协一步,一个月为限,拿出工作态度,我再给你找20,老大不是不给你100,你得给我创造100的价值,我请你来就是园林无人能比”,安说“你看这样行不行,这个20是单独找补,是吧,找补到这个数30”,刘说“老安,这事你不要再说了,你把工作状态拿出来,如果你还是这状态,咱俩啥也谈不了”,安说“你放心,既然今谈开了,该怎么弄怎么弄”,刘说“这一个半月我怎么给你开工资,老安,你离我期望的地方很远,你回去想想吧,老安,你不用马上答复我”,安说“领导,我觉得这样,咱都做个让步,公司压力也比较大”,刘说“老安,我还是那句话,我不是让步,我就想跟你这个人做点事,这点钱都不是事,我希望你能拿出更多的情怀创造更大的价值,今年的50,你不要老瞅着这50,瞅着这50的事,我又失败了”,安说“我的心理底线是30,今年工资60”,刘说“你回去考虑考虑,我的底线是这么弄的”,安说“那的钱什么时候给”,刘说“10号左右吧,进来钱就给你,咱俩给自己都让一步”,安说“行吧,那就这样”。
***为确认解除劳动关系,索要年薪差额、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以嘉霖绿化公司、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为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3日向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1.***与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于2020年7月3日解除劳动关系;2.嘉霖绿化公司、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支付2019年2月25日至2020年2月24日的年薪差额50万元、2020年2月25日至2020年7月3日的年薪差额177883元;3.嘉霖绿化公司、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支付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3日的工资45669元;4.嘉霖绿化公司、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83334元;5.嘉霖绿化公司、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支付2019年、2020年带薪年休假工资19157元;6.嘉霖绿化公司、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支付2019年、2020年防暑降温费840元。该委经审查于2021年1月18日作出青城劳人仲定字[2021]第442号决定书,对***诉嘉霖绿化公司、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予受理。***不服该仲裁决定,依法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综合双方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一、***与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间的认定;二、***年薪数额及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是否拖欠***年薪的认定;三、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是否应支付***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3日的工资及数额的认定;四、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数额的认定;五、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是否应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防暑降温费及数额的认定;六、嘉霖绿化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一审法院评判如下: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主张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20年5月31日,辞职报告落款时间2020年7月3日是***补交辞职报告的时间,***实际考勤时间截止至2020年5月31日。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时间应为2020年7月3日,理由如下:第一,通过***与刘宝凯的微信聊天记录:刘说“你还在上班吗”,安说“不上了”“今天去办公室交辞职报告”“找谁办一下”,……刘说“好,有梁丽华对接,你几点过来”,安说“10点半吧”;以及***与梁丽华的微信聊天记录:梁说“安总,昨天看你打卡是未来城,你去哪个项目了啊”,安说“我准备辞职了”“怎么办手续”,梁说“和领导汇报了吗”,安说“私下跟刘总说了”“看看需要办什么手续”“我今天就去办了”,梁说“那好吧”“您这边的工作交接是谁啊”,安说“你问问刘总吧”;2020年5月30日11:05梁说“安哥,刚刚听同事说你来办公室了”“我当时在面试”“听刘总说你过来交接工作”,安说“对”,梁说“现在已经走了吗”,安说“我出去一趟,下午再过来”,上述聊天记录能够证明***已于2020年5月申请辞职,***在2020年5月30日到公司办理交接手续时,因梁丽华在忙工作未能办理。因双方并未办理离职手续,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也未在2020年5月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或报告书,且***提交正式辞职报告的时间为2020年7月3日,双方也在该日结清工资,故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时间应为2020年7月3日,***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合同于该日解除,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的上述抗辩理由,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主张双方约定年薪100万元,先发放50万元,剩下50万元年底发放。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对此予以否认,认为双方没有年薪100万元的约定。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双方约定年薪100万元的主张不成立,理由如下:第一,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21667元,履行过程中实际按照月工资41667元发放。第二,***与刘宝凯的谈话录音中,刘宝凯虽然对***所说的“……所以当时咱谈的时候你跟我提,老安,你看公司压力比较大,分开发,我说可以啊,平时发50万,年底发50万”“是这么说的吧,后来签合同你说,老安要照顾一些老人的面,合同要不25000元以下随便签,不要签太多,所以我在合同里面写了21667元,21667这个数就是因为50除以12是41667,然后要不行我写21667,对吧”予以认可,但后面***说“……领导跟我谈,说今年压力比较大,能不能给你少点,50或多少,我说都可以接受,今年事今年可以谈,没问题,但前提是我就是冲着100万来的,真的”,说明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并没有确定年薪为100万元,并按照100万元发放。第三,虽然后面的谈话录音中:刘说“老安,我今妥协一步,一个月为限,拿出工作态度,我再给你找20,老大不是不给你100,你得给我创造100的价值,我请你来就是园林无人能比”,安说“你看这样行不行,这个20是单独找补,是吧,找补到这个数30”,刘说“老安,这事你不要再说了,你把工作状态拿出来,如果你还是这状态,咱俩啥也谈不了”,安说“你放心,既然今谈开了,该怎么弄怎么弄”,刘说“这一个半月我怎么给你开工资,老安,你离我期望的地方很远,你回去想想吧,老安,你不用马上答复我”,……安说“我的心理底线是30,今年工资60”,刘说“你回去考虑考虑,我的底线是这么弄的”,安说“那的钱什么时候给”,刘说“10号左右吧,进来钱就给你,咱俩给自己都让一步”,安说“行吧,那就这样”。但***在2020年5月9日称不上班了、今天去办公室交辞职报告,证明***以自己的行为不再履行上述协商结果。第四,***出具的辞职报告中载明“剩余工资计168335元拾陆万捌仟叁佰叁拾伍圆整一次性结清”,若双方约定年薪100万元,在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未支付第一年剩余50万元年薪的情况下,***不会在辞职报告中确认剩余工资计168335元一次性结清。故***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双方约定年薪100万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对***主张双方约定年薪100万元不予采信。***要求支付2019年2月25日至2020年2月24日的年薪差额50万元、2020年2月25日至2020年7月3日的年薪差额177883元,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三个焦点问题。一审法院认为,***要求支付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3日的工资的事实不成立,理由如下:第一,***在告知刘宝凯不上班了、今天去办公室交辞职报告,并于2020年5月30日欲找梁丽华办理工作交接的情况下,***虽然在2020年6月12日、13日进行了考勤打卡,但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已经落实***并未提供劳动,并已向***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2020年6月至2020年7月3日期间继续为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正常提供劳动。第二,***出具的辞职报告中载明“剩余工资计168335元拾陆万捌仟叁佰叁拾伍圆整一次性结清”,且***也知道该168335元不包含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3日的工资,其仍确认剩余工资一次性结清。故***要求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支付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3日的工资45669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四个焦点问题。***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是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拖欠年薪差额及工资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主张的拖欠年薪差额及工资的事实不成立,故***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3334元,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五个焦点问题。《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计为累计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安排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职工新进用人单位的当年度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本案中,根据***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月数134个月,证明其累计工作满10年,故***每年应享受10天的带薪年休假,现***主张每年5天的带薪年假,系对其权利的处分,一审法院予以照准。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未安排***休带薪年休假,亦未向其支付相应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故2019年2月25日至2020年7月3日期间应向***补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其数额为22989元[41667元÷21.75天×6天(4天+2天)×200%]。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主张2019年公司实行了冬休,不应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一审法院对其该主张不予采信。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没有支付***防暑降温费,故***要求支付防暑降温费,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其数额为560元。因***2020年6月、7月并未提供正常劳动,其要求支付该期间的防暑降温费,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六个焦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本案中,虽然系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与***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财产足以承担义务,根据上述规定,***要求嘉霖绿化公司就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上述义务共同承担责任,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二条,山东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5号)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一审判决:一、确认***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20年7月3日解除;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22989元、防暑降温费560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保全费4670元,共计4675元,由***负担4500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5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部分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主张在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工作期间年薪为100万元的理由是否成立;2.***主张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应否支持。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本院认为,***主张双方就其年薪为100万元协商一致,分两部分发放,平时发放50万元,剩余50万元年底发放,但***与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为21667元/月,并未书面约定年薪100万元。在***与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负责人刘宝凯的对话录音中,***称其来的时候刘宝凯向其承诺先发50万,剩下的50万年底发,刘宝凯称“对,是这么说的,公司压力比较大”,但后来又称“老安,今天我跟你说句实话,你老安来俩月我要是跟你说,老安不值这钱,你咋整”“今年我还是先给你30,剩下20再说,我还是给你开50,不管你怎么干我都给你开50”“老大不是不给你100,你得给我创造100的价值”“你把工作状态拿出来,如果你还是这状态,咱俩啥也谈不了”“老安,你离我期望的地方很远”。从双方的谈话录音总体内容看,尽管***在谈话中一再强调刘宝凯当时在***入职时承诺要给***年薪100万元,但刘宝凯对***的工作态度、工作情况及业绩并不满意,认为***未创造与其待遇相对应的价值,刘宝凯只是多次承诺要按照年薪50万元标准支付***工资待遇,未明确承诺给予***100万元年薪待遇;在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刘宝凯亦未明确承诺要给予***100万元的年薪待遇;***在其书写的辞职报告中明确载明剩余工资168335元一次性结清;***亦未提交嘉霖绿化公司及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承诺支付其100万元年薪的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综合以上分析,在双方劳动合同未约定年薪100万元的情况下,***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工作期间年薪为100万元,故***主张年薪差额,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本院认为,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主张***正常工作至2020年5月31日,且工作期间的工资已结清。***主张其在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正常工作至2020年7月3日,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3日期间为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提供了劳动,且***在其书写的辞职报告中明确载明剩余工资168335元一次性结清,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亦在2020年7月4日支付其上述工资,故***主张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3日期间的工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嘉霖绿化公司、嘉霖绿化青岛分公司不存在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主张经济补偿金,缺乏合法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明明
审 判 员 马 喆
审 判 员 齐 新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于遨洋
书 记 员 贾 立
书 记 员 于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