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18251号之一
原告:河南省鑫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白桥路和**路交叉口路西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46RLHH1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天中之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乐山路与***交叉口南20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2MA46LQC95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鑫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天中之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鑫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鑫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省鑫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岩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