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003民初5618号
原告:**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中原电气谷研发大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赵奕,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祖瑞琦,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三联水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江岸区堤角边特5号。
法定代表人:张方元,任公司董事长。
原告**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三联水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建杰
审 判 员 孙 丹
人民陪审员 任军萍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罗亚培
书记员闫诗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