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民初2288号
原告:**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艳,河南黑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璞,河南黑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C.I.I.D.G鄂尔多斯鸿骏电力有限公司(C.I.I.D.GErdosHongJunElectricPowerCo.Ltd)。
原告**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C.I.I.D.G鄂尔多斯鸿骏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36元,减半收取6418元,由原告**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赵玉章
审判员 李 黎
审判员 秦 宇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芳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