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继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中高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许继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民二初字第8号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中高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路**。
法定代表人:施庆哲,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黄罡,浙江中高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反诉原告):许继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经济开发区阳光大道中段/div>
法定代表人:程利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保平,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本源,该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中高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中高公司)与被告许继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6日立案,许继公司于2014年9月28日提出反诉请求。2016年4月22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海金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对浙江中高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6年6月8日指定由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2016年10月9日,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指定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中高公司管理人。2017年10月19日,浙江中高公司管理人以客观情势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2018年3月15日,许继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中高公司管理人和许继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自愿提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中高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许继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754316.23元,减半收取877158.11元,由浙江中高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111586元,减半收取555793元,由许继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红
审 判 员 田  伍  龙
代理审判员 吴  延  峰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翟小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