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佳丰华标识有限公司

深圳市佳丰华标识有限公司、东莞市华标标识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执1102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佳丰华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西社区龙岭南路20-1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54441072。
法定代表人朱鸣环。
被执行人东莞市华标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26号盈锋商务中心3栋办公8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53773285P。
法定代表人杨运红。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佳丰华标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华标标识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243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偿还欠款107130元及利息,支付律师费4434.79元、保全费177.39元,公告费5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942.3元及本案执行费160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并依法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采取了控制措施:
冻结被执行人东莞市华标标识工程有限公司在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湖支行的5400××××7029账户。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龙
审判员 张丹燕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林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