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佳丰华标识有限公司

深圳市佳丰华标识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华标标识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7民初24389号
原告:深圳市佳丰华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
法定代表人:朱鸣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琳,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华标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女,196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张耀,男,198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原告深圳市佳丰华标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丰华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华标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标公司”)、***、张耀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佳丰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标公司、***、张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变更后):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华标公司支付货款本金107130元,并自2020年4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直至本金付清之日;二、请求判令被告华标公司向原告支付为追偿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4435元;三、被告***与被告张耀在未出资的范围对被告华标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四、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500元、为申请保全所支付的担保费800元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华标公司都从事标识标志加工定做业务,为同行关系,自2018年起,被告华标公司先后委托原告为其加工定制标志牌与灯具配件,原告累计出货货值为210130元,但被告经支付货款100000元。后被告华标公司向原告表示存在资金紧张问题,商议以厦门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具的商票作为剩余合同款支付方式,后又与原告协商以前述商票为凭证,向原告进行往来款拆借。原告考虑为了保障合同款清收及同行相识的关系,同意了被告华标公司提出的主张,被告华标公司也曾向原告交付了厦门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具的商票。但随后被告华标公司又表示想收回商票,以现金方式进行合同款支付与拆借款的偿还,原告又归还了被告华标公司全部商票。而后,被告华标公司迟迟未能履行付款及还款责任,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华标公司于2020年1月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合同欠款及拆借欠款合计483134.8元,承诺于2020年1月15日前支付200000,2020年4月1日前付清全部。但是被告华标公司出具欠条后至今分文未付。被告***与被告张耀为被告华标公司股东,根据被告华标公司最新年报显示,被告***认缴注册资本1470.49万元,实缴仅147.49万元,被告张耀缴注册资本1530.51万元,实缴仅153.51万元。被告***与被告张耀存在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
被告华标公司、***、张耀未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华标公司系被告***(认缴出资1470.49万元,出资比例49%)、被告张耀(认缴出资1530.51万元,出资比例51%)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佳丰华公司与被告华标公司之间存在加工合同关系。2020年1月1日,被告华标公司向原告佳丰华公司出具了一份《欠条》,内容为:仅欠佳丰华公司货款107130元,借款与往来款项376004.8元,合计483134.8元,承诺于2020年1月15日付款200000元。经双方协商,债务人必须于2020年4月1日前将本金和利息全部还清,双方约定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随债权人住所地的变更而变更)管辖因此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各项诉讼,债权人因为追偿此债务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或者是其他损失,由债务人承担。被告华标公司嗣后未依约付款,原告遂诉诸本院请求被告华标公司清偿上述欠条中记载的全部欠款483134.8元及从2020年4月1日起的利息、律师费20000元并请求被告***、被告张耀承担未出资范围内的连带清偿责任等,诉讼中其变更为前文记载的诉讼请求。
另查,原告佳丰华公司为进行本案诉讼与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约定本案律师费20000元,该律师事务所已向原告佳丰华公司开具了对应的律师费发票。原告在本案诉讼中申请对三被告价值506315.44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并因此支出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8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佳丰华公司与被告华标公司之间的加工合同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华标公司向原告佳丰华公司出具欠条确认欠款,应当依约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华标公司未及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佳丰华公司请求其支付欠款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从逾期之日即2020年4月2日起的利息,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华标公司在欠条中承诺债权人因追偿债务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或者其他损失由其负担,原告佳丰华公司在本案诉讼中因追索加工合同项下欠款所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保全费3051.57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800元按加工合同欠款本金107130元占欠条欠款本金483134.8元的比例,由被告华标公司承担。股东出资责任问题与本案加工合同纠纷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在被告华标公司与原告佳丰华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及清偿能力未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前,尚不具备审理股东出资责任的条件,原告佳丰华公司请求被告***、张耀对被告华标公司的付款义务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属本案审理范围。被告华标公司、***、张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标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佳丰华公司欠款10713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从2020年4月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华标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佳丰华公司律师费支出4434.79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77.39元;
三、驳回原告佳丰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核算)1265.65元,由被告华标公司负担;保全费3051.57元,原告佳丰华公司负担2374.92元,被告华标公司负担676.65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华标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丹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钟思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