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晋县黑龙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宁晋县黑龙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邢台市第二房地产经营管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5执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晋县黑龙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
法定代表人:靳德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邢台市第二房地产经营管理公司,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
法定代表人:安立峰,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宁晋县黑龙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邢台市第二房地产经营管理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宁晋县黑龙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74万元,已执行25万元,未执行349万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25万元后,不再履行和解协议。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邢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邢仲裁字第17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