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晋县黑龙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霸州市新华钢管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1-21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武催字第128号
申请人宁晋县黑龙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城迎宾街15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为71585566-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报人霸州市新华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东段乡中星园区主路南侧,组织机构代码证为6011445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宁晋县黑龙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其所持江南农商行武进支行承兑汇票遗失(号码为3140005125547491,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常州大道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无锡星诺电气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9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霸州市新华钢管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院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宁晋县黑龙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新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薛莲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