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晋县黑龙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某某、某某与被告宁晋县黑龙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591民初449号
原告:***。
原告:***。
原告:杨红叶。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柴国强,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晋县黑龙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晶龙街2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871585566X5。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老云、***、***与被告宁晋县黑龙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宁晋县黑龙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老云、***、***撤回对被告宁晋县黑龙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杨老云、***、杨红叶负担。
审判长曹斐
代理审判员郝彩霞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