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兴升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兴升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光合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11223号
申请人:广州兴升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村东路29号C3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681314426D。
法定代表人:祝发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柏松,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怡君,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光合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锦湖大道2号观心山居1号楼203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MA4UJP8E9Q。
法定代表人:莫伟红。
担保人: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40-148号181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88949915Y。
法定代表人:古国红。
申请人广州兴升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光合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光合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4296.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光合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4296.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141.48元,由申请人广州兴升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靳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文丁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