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12民初17185号
原告
原告:浙江新达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723332194),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星海南路100号038幢9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波市恒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被告:宁波汇金劳务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071469332K),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东裕路155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撤诉时间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浙江新达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新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组织
审判员**
二O二O年六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