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破申51号
申请人:浙江新达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7723332194)。住所地:宁波高新区星海南路****<9-1>西北边。
法定代表人:卢仁初,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圣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为913302126655769527)。住所地。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白鹤新村**西Biv>
法定代表人:周德贵,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浙江新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达公司公司)与宁波市鄞州圣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通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中,查明圣通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新达公司同意将圣通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圣通公司于2007年8月31日经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注册资本现为300万元,股东为周德贵、鲍现虎,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凭有效许可证经营)。建筑工程施工、土地平整、土石方挖掘、填土、园林绿化、建筑装饰、市政工程施工、钢结构件安装、水电安装、暖通设备安装;拆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5)甬鄞民初字第216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一、驳回圣通公司的诉讼请求;二、限圣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新达公司工程款272416.18元;三、驳回新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后圣通公司未按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新达公司遂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至今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圣通公司的核准登记机关为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新达公司与圣通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新达公司具备申请圣通公司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圣通公司对新达公司所负的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且经执行尚未得到清偿,应当认定圣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由此圣通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符合破产受理条件。本院经报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选取了管理人,指定宁波奉化广平会计师事务所为圣通公司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申请人浙江新达建设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圣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指定宁波奉化广平会计师事务所为宁波市鄞州圣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戎 绒
审判员 刘志刚
审判员 孙丽丽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