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达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新达建设有限公司与宁波飞越时空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民初6827号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新达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7723332194)。住所地:宁波高新区星海南路100号038幢901室。

法定代表人:卢仁初,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杰,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昊,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越时空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563899494A)。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樟溪北路99号。

法定代表人:罗世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方荣,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铭,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新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越时空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雯雯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新达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越时空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新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越时空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雯雯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朱梦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