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达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新达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91财保99号

申请人:***,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

海市东塍镇岭头胡村7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琼蕾,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新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高新区星海

南路100号038幢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17723332194。

法定代表人:卢仁初。

申请人***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新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2000

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为申请人

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

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新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2000

元(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

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

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1430元,由申请人负担(已预交)。

2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

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谢国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丁淑丽

书记员  翟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