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91财保99号
申请人:***,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
海市东塍镇岭头胡村7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琼蕾,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新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高新区星海
南路100号038幢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17723332194。
法定代表人:卢仁初。
申请人***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新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2000
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为申请人
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
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新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2000
元(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
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
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1430元,由申请人负担(已预交)。
2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
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谢国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丁淑丽
书记员 翟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