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尔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科尔顿水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特436号
申请人:湖南科尔顿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A4栋4层401、402号。
法定代表人:邓建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力兵,男,汉族,1979年1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江口镇旺盛村7组28号,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1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澧县澧阳镇小西门居委会149号。
申请人湖南科尔顿水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向申请人湖南科尔顿水务有限公司开具并邮寄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通知书》,限期于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申请费400元。申请人湖南科尔顿水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收到该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申请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湖南科尔顿水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申请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红兰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陈 瑶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
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