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尔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科尔顿水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820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被执行人:湖南科尔顿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F1栋1901号。
法定代表人:车寿玲。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科尔顿水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人仲案字(2021)第321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104执8207号案件的执行。
如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文忠
审 判 员 尧 航
审 判 员 肖和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云冲
书 记 员 喻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