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尔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长沙***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财政行政管理(财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湘8601行初233号
本院2020年6月29日对原告长沙***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县财政局及第三人长沙县教育后勤服务中心、湖南昊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湖南科尔顿水务有限公司、长沙水杯子直饮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行政管理行为一案作出的(2020)湘8601行初233号行政判决书中,文字上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原行政判决书落款人民陪审员“刘华丽”,现更正为“周泽英”。
审 判 长 王 进
人民陪审员 康 毅
人民陪审员 周泽英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贺文仪
书记员伍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