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湾指执字第8-1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稀有稀土金属钨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西江钨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钟***,该公司董事长。
两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成新生,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涂妍妍,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商丘市丰源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省商丘商电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省商丘第一热电厂,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朱延,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省商丘市丰源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平原路。组织机构代码:7191740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商丘市丰源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商丘市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申请执行人江西稀有稀土金属钨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江钨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商丘市丰源铝电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商丘商电铝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商丘第一热电厂、河南省商丘市丰源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丰源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商丘市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0)洪民二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西稀有稀土金属钨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江钨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17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次日立案执行。2014年12月12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2014)洪中执指字第44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商丘市丰源铝电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商丘商电铝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商丘第一热电厂、河南省商丘市丰源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丰源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商丘市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商丘市丰源铝电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商丘商电铝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商丘第一热电厂、河南省商丘市丰源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丰源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商丘市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600万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扣留、提取相应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兴强
审判员左莉娜
代理审判员高翔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吁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