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403民初4747号
原告河南省商丘市丰源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商丘市。
负责人***,破产管理人组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河南省商丘市丰源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诉被告被告商丘市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源建筑安装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原适用简易程序现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