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商丘市丰源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商丘市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豫1403民初4747号
原告河南省商丘市丰源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商丘市。
负责人***,破产管理人组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河南省商丘市丰源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丰源热电破产管理人)诉被告被告商丘市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源建筑安装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原告丰源热电破产管理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向原、被告分别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于2017年3月14日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丰源热电破产管理人委托代理人**、***及被告丰源建筑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丰源热电破产管理人诉称:2014年10月9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商睢民破字第00002-2号决定书,指定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为河南省商丘市丰源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破产管理人。丰源热电破产管理人依法对破产企业进行接管,并对相关债权债务进行审计。依照审计报告发现被告丰源建筑安装公司欠破产企业款项356893.45元,丰源热电破产管理人依照法律授予的管理职责向被告丰源建筑安装公司发出债权催交通知,被告在收到通知后仍不偿还欠款,现原告丰源热电破产管理人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丰源建筑安装公司清偿原告丰源热电破产管理人欠款356893.45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丰源建筑安装公司庭审口头辩称:1、原告丰源热电破产管理人起诉的欠款是因为原破产企业在1999年建设初期支付的工程款,其实当时丰源建筑安装公司承建工程应得工程款远大于原告已经支付的金额,被告丰源建筑安装公司并不欠原破产企业的款。2、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综上,应依法驳回原告丰源热电破产管理人对被告丰源建筑安装公司的诉请。
根据原告丰源热电破产管理人的起诉和被告丰源建筑安装公司的答辩,合议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本案是否超诉讼时效?2、原告丰源热电破产管理人诉请被告丰源建筑安装公司清偿欠款356893.45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丰源热电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证据一、审计报告两张。证据二、明细分类账七张。证据三,凭证15张,证明目的丰源热电破产后经审计被告丰源建筑安装公司仍欠破产企业356893.45元未偿还。通过以上证据证明,本案被告丰源建筑安装公司欠款的事实以及本案不超诉讼时效,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丰源建筑安装公司对原告丰源热电破产管理人提交证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其实被告不欠原破产企业的款,当时原破产企业支付的是工程款。356893.45元是1999年丰源热电建厂初期支付的,应支付的工程款远大于该款项。同时,款项的形成到现在已经好多年,原告丰源热电破产管理人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丰源建筑安装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本院确认原告丰源热电破产管理人提交的证据能证明2014年10月9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河南省商丘市丰源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原告丰源热电破产管理人接管该破产企业后,通过对该破产企业账务的审计,被告丰源建筑安装公司欠原破产企业款项356893.45元没有偿还。被告丰源建筑安装公司在庭审时尽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但其认为该债权发生在1999年,原破产企业没有催要过该款,原告丰源热电破产管理人也没有提交原破产企业催要该款的证据,被告丰源建筑安装公司提出该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质证意见,本院应予采信。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4年10月9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河南省商丘市丰源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原告丰源热电破产管理人接管该破产企业后,通过对该破产企业账务的审计,被告丰源建筑安装公司欠原破产企业款项356893.45元没有清偿。该款项发生在1999年,原告丰源热电破产管理人未能提交原破产企业催交债权的证据。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超过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上述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该规定,本案原告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被告丰源建筑安装公司对原告丰源热电破产管理人对其没有合法的债权,已超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予以采信,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省商丘市丰源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6654元,由原告河南省商丘市丰源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许辉
审判员***
审判员杨梅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