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新亿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通新亿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91民初2315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新亿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新金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南通新亿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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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