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民终36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朝辉,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旭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林校路69号院69-3号3层302室。
法定代表人:余毅,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嵩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4060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俊海,经理。
***因与被上诉人***、王朝辉、北京旭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嵩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46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7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5元,减半收取93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建清
审 判 员 赵 斌
审 判 员 姚 红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高愉佯
书 记 员 杨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