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民初23688号
原告:三利节能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镇兆丰产业基地园盈路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2591235X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旭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林校路69号院-3号3层3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6963457437。
法定代表人:**,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三利节能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旭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三利节能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三利节能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利节能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赵 倞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