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振兴建筑有限公司

原告通山振兴公司与被告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通山民二初字第84号
原告通山振兴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山振兴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全细喜,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山振兴公司与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山振兴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山振兴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973元,由原告通山振兴公司负担。
审判长阮洋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