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元龙建造有限责任公司

黄山市元龙建造有限责任公司与休宁县兴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皖1022民初64号
原告:黄山市元龙建造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休宁县溪口镇溪口中街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2695716426N(1-1)。
法定代表人:何金辉,系该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萝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休宁县兴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休宁县海阳镇齐云山西大道,组织机构代码913410225592481113。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黄山市元龙建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元龙建造)与被告休宁县兴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悦投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于2018年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元龙建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兴悦投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元龙建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对于经(2016)皖1022民初781号民事调解书当中应付工程款2990万元和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6年9月8日开始按贷款基准利率5.35%的1.3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原告主张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齐云佳园1#、2#、4#、6#未完工程项目及室外附属配套工程,工程承包范围:齐云佳园1#、2#、4#、6#楼,施工图纸范围内未完的土建、装饰、安装、消防、强弱电、电梯、供水、供电及室外附属配套等全部工程项目。截至2016年8月8日,经原、被告双方及监理单位三方对工程部分项目决算对账,认可书确认本次部分工程决算确认的总造价为2990万元。上述款项经休宁县人民法院(2016)皖1022民初781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该调解已生效。该主体工程及附属工程业已全部完工,目前已在竣工验收阶段。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主张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诉至法院。
被告兴悦投资答辩称其对原告诉称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兴悦投资承认元龙建造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元龙建造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关于元龙建造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院认为,涉案工程原系烂尾工程,由原告元龙建造中途接管组织施工。原告在兴悦齐云佳园1#、2#、4#、6#楼施工完成后,于2016年11月18日报请休宁县住建委组织验收,目前验收工作还未结束,尚不能确定竣工日期,原告主张优先受偿权尚未超过6个月期限,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黄山市元龙建造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休宁县兴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在休宁县人民法院(2016)皖1022民初781号民事调解书中确认的应付工程款299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6年9月8日开始按贷款基准利率5.35%的1.3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休宁县兴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