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元龙建造有限责任公司

黄山熙园置业有限公司、黄山市元龙建造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0民终6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山熙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海阳镇经济开发区南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2MA2P0RDR0K。
法定代表人:王顺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伟,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中,安徽萝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山市元龙建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溪口镇溪口中街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2695716426N。
法定代表人:何金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恩林,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张春生,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筱霞,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山熙园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山市元龙建造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张春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2020)皖1022民初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2020)皖1022民初4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2292.8元,退还黄山熙园置业有限公司。
审判长 戴 勇
审判员 黄继顺
审判员 戴英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金 红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