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川防水防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54号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金川防水防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金川防水防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远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金川防水防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就涉案的深圳市观澜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主体工程及附属工程防腐防水工程签订《工程分包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全面遵照履行。涉案的深圳市观澜污水处理厂二期主体工程及附属工程已于2013年12月10日经验收合格,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1月3日结算涉案工程工程款为人民币4,744,897元,其中防腐工程结算金额为人民币3,923,632.48元、防水工程结算为人民币821,264.23元,则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根据双方约定,防腐工程部分的工程质量保修期为竣工验收后两年,现保修期已届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防腐工程的全部工程款人民币3,923,632.48元;而防水工程部分的工程质量保修期为5年,现尚未届满,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97%的工程价款即人民币796,626.3元(821,264.23×97%),剩余3%的工程款留待保修期届满后再行支付,以上两项合计金额为人民币4,720,258.78元。原告确认被告已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760,000元,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人民币960,258.78元。被告无故拖欠工程款项未付,应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主张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付,属于其自行处分权利的范畴,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反诉请求原告支付已发生的维修费408,011.86元及因工程质量问题必然要发生的维修费用362,883.19元。从查明的事实可知,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被告虽提交了证据以主张其已花费的维修费用金额及必然要发生的维修费用金额,但被告无法证明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就工程质量问题向原告提出过异议,或是要求原告进行修复。现被告主张其委托第三方对涉案工程进行维修,要求原告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408,011.86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被告诉请原告支付因工程质量问题必然要发生的维修费用人民币362,883.19元,并未实际发生,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但由于涉案工程防水部分尚处于工程质量保修期内,被告可循工程质量保修的相关约定向原告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31日,原告深圳市金川防水防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签订《工程分包合同书》,约定被告将深圳市观澜污水处理厂二期主体工程及附属工程防水防腐工程委托原告施工,合同范围为深圳市观澜污水处理厂二期主体工程及附属工程防水防腐工程施工,具体范围以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设计图纸(含变更图)中相应防水防腐部分的施工图纸为准,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设计图纸(含变更图纸)范围内的所有防水专业工程施工;2、设计图纸(含变更图纸)范围内的所有防腐专业工程施工(除管道及设备防腐外的所有防腐专业工作内容)。承包方式为综合单价承包方式,即包人工、包材料、包机械设备、不包水电、包进度、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包验收合格、包试验检测费、包规费、包措施项目费、包利润、包风险等;本工程为单价包干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单价在任何情况下不予调整单价。合同附有合同价款及工程量清单,合计金额为人民币5,124,706元。工程量清单单价已包含每单位合格工程量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设备费、措施项目费、管理费、规费、应对所有风险的费用、利润等一切与之有关的费用。工程量清单工程数量为暂定,结算时按实际发生并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办理,单价不因工程数量的变化而改变。合同第七条就工程款支付约定:月进度按月完成工程量,每月30日前申报单月工程量,进度款每月支付一次,付至85%,于次月10日前支付;工程全部完成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97%;本工程的保修金为结算价的3%(保修期和保修内容,按甲方和业主单位的合同执行),保修期满后15天内支付。被告提交了其与涉案工程建设单位深圳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签署的《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双方就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约定:地基基础工程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5年;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供热和供冷协同工程为2年(最低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装饰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保修期约定为竣工验收后2年。2012年5月4日,原、被告签订《工程分包合同补充协议》,补充约定了挤塑板的单价。2012年5月30日,原、被告签订《工程分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底板防腐施工单价调整为30元/平方米,其余单价不变。2013年12月10日,涉案工程的建设单位深圳深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组织对深圳市观澜污水处理厂二期主体工程及附属工程进行竣工验收,被告作为施工单位(土建、设备安装)参与了该次验收,建设单位作出的工程竣工验收结论为:经验收,该深圳市观澜污水处理厂二期主体工程及附属工程验收等级评定为合格。
一、被告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金川防水防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960,258.78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1月8日起计至本判决指定的付款之日);二、驳回原告深圳市金川防水防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873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279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11,594元。反诉费人民币11,509元,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反诉费被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平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强书记员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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