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1民初15271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4002号鸿隆世纪广场四-五层。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中山路6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汕头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中山路167号建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汕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衡山***庄16栋亿兴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汕头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汕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自行处分权利的正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81.7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白 亮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