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租益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汕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粤1624执1062号 申请执行人中租益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汕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租益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汕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3)粤1624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130683.02元及利息、律师费5000元、保全费1198元、保全保险费800元的义务,被执行人还应负担受理费3012元,执行费1965.2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结案申请书,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977.22元(支付受理费3012元,执行费1965.22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为此,本院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