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524执保421号 ***、陕西陕煤澄合矿业有限公司、汕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桓悦工贸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陕西陕煤澄合矿业有限公司、汕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桓悦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审判庭作出了(2024)陕0524民初97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陕西陕煤澄合矿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万元,期限为一年;冻结汕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万元,期限为一年;冻结西安桓悦工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万元,期限为一年;冻结***名下银行存款300万元,期限为一年;冻结***名下银行存款10855518.31元,期限为一年。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4年7月2日对被保全人陕西陕煤澄合矿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以300万元为限额进行了冻结,实际控制金额为300万元;对被保全人汕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以1000万元为限额进行了冻结,实际控制金额为2796.57元;对被保全人西安桓悦工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以300万元为限额进行了冻结,实际控制金额为44881.63元;对被保全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以300万元为限额进行了冻结,实际控制金额为28917.53元;对被保全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以********.31元为限额进行了冻结,实际控制金额为5059.27元,以上实际控制金额为308165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4)陕0524执保421号案件部分保全。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