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02执保569号
原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销售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永清路中原大厦12层。
法定代理人崔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筱(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阳市供水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沿河大道24号。
法定代表人邱泽滨,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特别授权代理),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销售分公司诉被告枣阳市供水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应原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销售分公司的申请,本院作出(2018)鄂0102民初413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枣阳市供水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了原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销售分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岸区中原大厦12层C、D、E、F室(房产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号,建筑面积:417.04平方米)的房屋。现原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销售分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销售分公司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枣阳市供水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或扣押、查封;
二、解除对原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销售分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岸区中原大厦12层C、D、E、F室(房产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号,建筑面积:417.04平方米)的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耀辉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常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