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02执保421号
原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销售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永清路中原大厦12层。
负责人崔现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筱(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阳市供水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沿河大道24号。
法定代表人邱泽滨。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销售分公司诉被告枣阳市供水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销售分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枣阳市供水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岸区中原大厦12层C、D、E、F室(房产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号,建筑面积:417.04平方米)的房屋为原告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销售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枣阳市供水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案外人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岸区中原大厦12层C、D、E、F室(房产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号号,建筑面积:417.04平方米)的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徐耀辉
人民陪审员 祁 军
人民陪审员 任 频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常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