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83民初5093号
原告:枣阳市供水总公司,住所地:枣阳市沿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3183611073A。
法定代表人:邱泽滨,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宏斌,湖北金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枣阳市,现住枣阳市。
原告枣阳供水总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枣阳市供水总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枣阳市供水总公司申请撤诉是出于自愿,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阳市供水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枣阳市供水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群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谊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