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一建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刘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0602民初181号
原告:**1,住四川省青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西藏那曲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住重庆市潼南县。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藏那曲销售分公司,营业场所:西藏那曲市色尼区那曲镇拉萨南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24002196629306。
法定代表人:伍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西藏法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石油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339900T。
法定代表人:杜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2,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藏销售分公司,营业场所:西藏拉萨市北京中路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10909227J。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西藏法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7216361722。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3。
被告:西藏自治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00219665250X。
法定代表人:雷某,职务不详。
被告:胡某1,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胡某2,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1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藏那曲销售分公司、中石油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藏销售分公司、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胡某1、胡某2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1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1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诉。
案件受理费4072元,减半收取计2036元,由原告**1负担。
审判长 何 晓 琴
审判员 刚  祖
审判员 边巴普尺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格桑拉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