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一建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藏天虹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西藏自治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西藏五谷酿酒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103民初280号
原告:西藏天虹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城关区蔡公堂乡香嘎村82号(中石油隔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06466835XJ。
法定代表人:李永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建伟,西藏源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朗益西,西藏源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自治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城关区金珠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00219665250X。
法定代表人:鲜述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藏五谷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东嘎镇2号(卓玛泉院内),注册号:5400002000791。
法定代表人:郭丽红,职务不详。
被告:西藏自治区地矿物资供销公司,住所地拉萨市金珠西路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219667424U。
法定代表人:阿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藏圣吉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金珠西路104号,注册号:5400002000598。
法定代表人:符蓉,职务不详。
原告西藏天虹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自治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西藏五谷酿酒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地矿物资供销公司、西藏圣吉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天虹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西藏自治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西藏五谷酿酒有限公司、西藏圣吉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藏天虹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及他人的利益,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藏天虹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藏自治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西藏五谷酿酒有限公司、西藏圣吉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段 文 涛
审  判  员   付 绍 蓉
审  判  员   梁  正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边巴丹增
书  记  员   卓嘎桑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