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虎子信标设施有限公司

吴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503刑初93号之一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天水虎子信标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天水经济开发区下曲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人**,男,1962年8月4日出生于兰州市城关区,汉族,高中文化,甘肃省某局退休工人,住兰州市城关区。2016年4月2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以天麦检诉刑诉[2018]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天水虎子信标设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庭审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天水虎子信标设施有限公司认为其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诉讼请求成立,故申请撤回被告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其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天水虎子信标设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人**的附带民事诉讼。
审 判 长  张晓刚
人民陪审员  霍文强
人民陪审员  张菊兰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武新星
书 记 员  金文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