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其芝电梯有限公司

重庆广和电梯有限公司与重庆其芝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渝0241民初4931号
原告:重庆广和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秀山自治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787453125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德高,重庆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其芝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717888284。
法定代表人:*开明,该公司经理。
原告重庆广和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其芝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广和电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其芝电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广和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5月1日签订的《重庆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2、判令被告重庆其芝电梯有限公司支付维护保养费45302.7元,3、被告承担违约金5000元。事实和理由:从2015年起至2017年5月1日原、被告签订多份《重庆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承接的位于秀山阳光御园内共23部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委托给原告实施,还约定了维护保养费、结算方式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具体内容,合同相继生效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和国家关于电梯日常维护要求进行维护保养,保障所有电梯正常运行,被告在合同签订初期还能按时支付维护保养费,但从2016年4月开始不按时支付维护保养费,每次都拖欠一部分,截止2017年10月31日被告尚欠维护保养费45302.7元,原、被告签订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维护保养费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支付维护保养费的义务,并承担违约金。
被告重庆其芝电梯有限公司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重庆广和电梯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庭审中向本院举示了《重庆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四份、2015年1月至今的保养记录、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交易回单四份、合同终止函、2015年1月至2017年8月底原告对公账号流水情况;证明签订四份合同、维护保养费用、维护保养期限、违约金计算;原告履行合同情况、被告支付费用情况、被告提出终止合同等。
被告重庆其芝电梯有限公司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
原告重庆广和电梯有限公司所举示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从2015年起至2017年5月1日原、被告签订四份《重庆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承接的位于秀山阳光御园内共23部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委托给原告实施,约定了维护保养费共计115819元、结算方式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具体内容,合同相继生效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和国家关于电梯日常维护要求对合同所涉电梯进行维护保养,保障所有电梯正常运行,截止2017年10月31日被告共计应支付维护保养费97860元,被告在合同签订后于2016年4月27日支付维护保养费10977.3元,2016年10月26日支付维护保养费22680元,2017年1月24日支付维护保养费9800元,2017年3月27日支付维护保养费9100元,共计支付52557.3元,从2016年4月开始被告未按时支付维护保养费,被告尚欠维护保养费45302.7元,2017年10月27日被告重庆其芝电梯有限公司向原告重庆广和电梯有限公司发合同终止函;合同关于违约责任约定,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费用的,每延误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延误部分费用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广和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其芝电梯有限公司签订的电梯维护保养承揽合同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规定,未损害他人利益,应为有效合同。合同生效后原告重庆广和电梯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对电梯进行了维护保养,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重庆其芝电梯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支付维护保养费用,被告重庆其芝电梯有限公司从2016年4月开始未按时足额支付维护保养费,已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原告重庆广和电梯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被告重庆其芝电梯有限公司亦向原告重庆广和电梯有限公司发出合同终止函,双方均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应当解除,合同解除后,截止合同解除之日被告重庆其芝电梯有限公司尚欠原告重庆广和电梯有限公司的维护保养费用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关于违约金,按双方合同约定,结合被告重庆其芝电梯有限公司所欠付维护保养费用的金额、时间,被告重庆其芝电梯有限公司应支付违约金超过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金额,原告重庆广和电梯有限公司只主张5000元是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重庆广和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其芝电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日签订的《重庆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二、被告重庆其芝电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广和电梯有限公司电梯维护保养费45302.7元;
三、被告重庆其芝电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广和电梯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元。
案件受理费1570元,减半收取785元,由被告重庆其芝电梯有限公司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