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市路北区刚材五金店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41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高新区**路57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市路北区刚材五金店,住所地河北省**市丰润区韩城镇中三村菜园子街七排2号。 主要负责人:**。 原审被告:青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南海支路5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审被告:青岛青建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08号办公楼二楼办公区21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青岛群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735-3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青岛**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市路北区刚材五金店及原审被告青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青建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群峰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13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缴费通知,上诉人青岛**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时缴纳上诉费,按照法律的规定,本案应当按上诉人青岛**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