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青建集团股份公司、青岛海兴旺建材有限公司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45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堂邑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海兴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茂山路31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山东普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珠峰街24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青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南海支路5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海兴旺建材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山东普天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3)鲁0211民初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缴费通知,上诉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未按时缴纳上诉费,按照法律的规定,本案应当按上诉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