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市语庆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丰县蓝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02执2847号 申请执行人:**市语庆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北辛庄乡苑临河村西。 法定代表人:孟庆彤。 被执行人:丰县蓝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电动车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青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南海支路5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之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荔滨大道6号华发新城14号楼五层501号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元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天润商业中心2幢91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鑫永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易俗河镇***73号。 法定代表人:***。 **市语庆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丰县蓝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盛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元晨实业有限公司、湖南鑫永佳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市语庆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本院作出的(2022)鲁0202民初55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经调查,被执行人青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内上诉,**市语庆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次申请执行时该判决并未生效。对于本次执行申请,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市语庆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本次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孙 崑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