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鲁0724执1799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MA3Q9WA65K,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龙山高新技术产业园武家***032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572088212W,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南海支路5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旭海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DNK9K5X,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东岳中路58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朐良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MA3U3TM64R,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东城街道***村15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旭海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临朐良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据临朐县人民法院(2023)鲁0724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7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旭海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临朐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