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临沂市兰山区新东陆装饰材料厂与你票据纠纷;青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石板材厂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3)鲁1325执4100号 青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板材厂: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新东陆装饰材料厂与你票据纠纷一 案,本院作出的(2023)鲁1325民初38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 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新东陆装饰材料厂于2023年12 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2月12日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 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的规定,责令你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 下列义务: (1)履行(2023)鲁1325民初382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 务;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执行费10400元。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行 账户名称:费县人民法院 账号:9370******** 特此通知。 zdqz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0539-579**** 本院地址:山东省费县建设路东段邮编:273400 风险提示 一、执行通知书中载明的子账号为交付执行案款的唯一账号。 如果将执行案款交付到该指定子账号以外其他账号的,风险责任 自负。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 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 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 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 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 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第 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 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 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球场等场所进 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 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 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 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 应予准许。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