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渝金融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87民终70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南海支路5号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572088212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桂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民和街36号12**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5U5D8G8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丰县蓝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电动车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91320321MA1R93588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西区)**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09242955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重庆克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街道云开路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5YW9RQ0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青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桂溪建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丰县蓝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克拉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22)渝0109民初7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青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青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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