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81执异170号
申请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075327358A。
法定代表人:孙建华。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支行。住所地。住所地:**市南滨江路**构代码:74498974-7。
代表人:李天明,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宁波康兴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汶骆西路**代码:77563560-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昊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慈溪市慈东滨海区潮生路**代码:79302912-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市隆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住所地:**市马渚镇工业园区世纪路**71333582-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沛皇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小。住所地:**市小曹娥镇工业区6126966-7。
法定代表人:罗文锭。
被执行人:**,男,196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
被执行人:李红霞,女,196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支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康兴电缆有限公司、浙江昊源实业有限公司、宁波市隆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沛皇电器有限公司、**、李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资产转让合同、债权转让确认书、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等证据。
经审查,2015年3月23日,平安银行**支行根据(2014)甬余商初字第153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权利,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5)甬余执民字第1257号。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签订了《债权资产转让合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转让方将部分债权(包括该案债权)转让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浙江法制报》(2018年8月17日第10版)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通知与该案债权有关的借款人及担保人,已将本金余额为19690467.14元及相应欠息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
另查明,平安银行**支行已经确认将债权及从权利转让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案所涉债权为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支行转让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2014)甬余商初字第15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宁波康兴电缆有限公司、浙江昊源实业有限公司、宁波市隆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沛皇电器有限公司、**、李红霞所享有的债权及其相关权利。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支行转让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该债权转让过程是明确、连续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15)甬余执民字第125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姚建林
审 判 员 卢 斌
人民陪审员 黄 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书 记员 戚央爽